電白一男子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其不知情的妻子是否應對該筆債務承擔法律責任?近日,電白法院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限被告梁某才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梁某勝借款本金人民幣234600元;駁回原告梁某勝主張被告林某娟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梁某勝與梁某才系朋友關系。2015年10月10日,因急需資金周轉,梁某才向梁某勝出具《借據》,向其借款人民幣28萬元整。梁某才在《借據》上的借款人簽名處簽名確認,但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及還款日期。
借款期間,梁某才先后于2016年5月30日及2017年8月8日通過銀行轉賬兩筆共45400元給梁某勝。后經多次追討余下欠款未果,梁某勝于2020年1月6日以梁某才不肯償還借款為由將其訴至電白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梁某才及其妻子林某娟履行上述債務。
被告林某娟辯稱,上述《借據》中沒有她的簽名,其對涉案債務不知情,并稱該筆債務為被告梁某才的個人債務。對此,原告梁某勝未能就該筆借款屬被告梁某才夫妻共同債務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裁判
電白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梁某勝主張被告梁某才于2015年10月10日向其借款280000元,該借款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據》及被告梁某才的自認,當予以確認,原告梁某勝與被告梁某才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后經原告多次催收欠款,被告梁某才僅償還45400元借款,未能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償還梁某勝本金234600元(280000元-45400元)。
至于該案的爭議焦點之一:被告林某娟應否對被告梁某才的債務承擔責任?對此,電白法院認為,《借據》簽訂時,雖發生在兩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但該《借據》中沒有被告林某娟的簽名,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佐證該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及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對原告梁某勝主張被告林某娟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不予以支持。綜上所述,電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并不當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主張所訴債務為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以“共債共簽”為原則,即夫妻雙方在借據上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以確認書、電話、微信等形式予以追認。另原告也可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從而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法院當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根據具體情形區分處理、依法認定,在保障原告權益的同時也注重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不知情的一方無故“被”負債。
來源:茂名晚報訊記者梁奈通訊員伍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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